以前同事被空降主管職場霸凌,寫了申訴信初稿後,請我找以前老闆(人資出身)協助,說要反映給勞動部。
以前老闆看了其申訴信初稿內容,修改如下:
鎖定《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
原稿說「壓力」,修改稿說「不法侵害預防義務」。勞檢員看到這個詞,就必須檢查公司有沒有依法建立「預防計畫」和「執行紀錄」。如果業主還在威脅你們,公司就輸定了。
鎖定《勞基法》第 35 條:
原稿說「難以獲得休息」,修改稿說「待命工時」。這涉及薪資與加班費計算。一旦確認是待命工時,公司可能面臨大額的加班費補發與罰鍰。
將「錄音」作為法律武器:
特別強調錄音中有「恐嚇、威脅」性質。勞動部對於「利用職權恐嚇勞工」的案件處理權限極大。
強調內部機制失靈:
這是在告訴勞檢員:「我們公司在打假球,請你們進場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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