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經濟不景氣後,失業率又創新高,勞工找不到好的工作,企業也是有苦難言,除了資遣、裁員、放長假等因應措施外,最近又掀起「約聘」「減薪」風潮,減薪成了企業「活下去」的必要手段。

104反而讓想求職的人,被耍的團團轉!
因為現在許多公司行號用內規、約聘以及責任制來規避勞基法的規範,其實勞基法對勞工保障事項很多,只是一般人都不熟勞基法,被僱主耍的團團轉!
有時候應徵工作,它會要求要有XX經驗一年,這時候就是離職證明或是在職證明的用處啦!

我為了新工作需要離職證明,所以跑到中華電信要離職證明,經辦人員卻告訴我說,公家機關約聘的員工沒有離職證明,所以沒辦法開給我!

雖說我到職一直到離職那天都有保勞健保,我去桃園縣勞工局詢問,他們要我提供當初簽的那份合約書,但是我要怎麼樣生?
叫我去找外包商公司要,那我外包商公司很遠呢,而且我資歷怎麼樣連貫?
誰叫我當初工作沒考慮及想這麼多?

後來勞工局及勞保局教我一些保護自己的方式,我問勞工局義務輔佐人後,建議大家去勞工局索取自己的勞工投保明細,記得帶身份證及印章喔!
它可以當在職證明,亦可從裡面判斷投保人離職時間!
缺點是會列出所有工作的公司明細!(某些情況下會很尷尬)

至於勞健保轉出轉入單可拿可不拿!
因為你拿到的一定是影本,因為正本要寄去勞健保局辦理加退保!

注意的是~在自己離職到第二次就職時,這段期間自己的保費未繳清,健保局會寄繳款通知單給你,或著是自己親自去健保局分局申請繳費單,至各金融銀行或郵局繳費!

勞工投保明細及離職證明可以佐證你在哪個職位上有幾年經驗?
另一方面你如果去考在職專班等進修,這也就是你的年資證明,學校也是依此審核你是否符合資格?有時候他會成為你跨越面試或資格門檻的佐證!

離職證明有的公司會要求,第一會想看你的當初面試所說的年資是否相同?

第二想看當初你離職的原因還有是否真已離職?(有的是被公司解雇的員工,離職證明上面會打上去!)


其實目前有愈來愈多的公司,並不聘請"正式"員工,而是改由發包給"人力顧問公司",請他們派人進駐公司!
或是直接和公司簽約為約聘人員,在福利及權益上要問清楚,有些公司的約聘具有的權益、福利和正職差不多,但就是沒有年終或分紅!

所以若遇到這個問題,要記得問清楚,瞭解明白,才決定!

正職員工一樣可以採用簽約方式,但對勞工較無保障,就如同私立學校教師一年一聘的狀況一樣,這是資方對人員控管的一種方式,可以有效控制損益,當然沒有勞健保是屬於違法的,那感覺上就是不提撥退休金給我們!

勞動契約中若有違約金部分,僱主可以要求賠償!
如果你要離職,建議先問清楚勞工局,走的時候能讓僱主簽解約書,或在離職三日內寄存證信函(存證信函可以直接詢問當地郵局)。

因為做約聘、約僱人員,只要公司一聲令下要裁員,完全沒有保障,除非公司能讓你升為正職,最好是當正職的職員比較有保障和福利,否則這不是一個長期飯票!
約聘的要簽約,派遣的時間和地點都不固定,這二種福利不好,也沒啥保障!
所以真的不建議大家來做約x人員,因為做的事情最多、薪水又少、又可能隨時被裁員!

加上正職員工常常將一些難搞的事都丟給我們做,雖然有點覺得被ㄠ的感覺,但學習到如何應對問題,想想也是不錯的!
由於為約聘制,上級長官每次都說你們好好做,等民營化,會把你們招考為正式員工,但一年過一年,三載已過,都只是壟統的說說而已!

畢竟自己還年輕,應該多給自己機會找到真正有興趣的工作,要有捨才會有得!
不然怎能充實自己並且去尋覓合適的工作呢?其實最重要的是公司是否正派經營?工作是否符合興趣?
換言之,做自己有興趣的工作是最重要的,薪資只是附加價值而已!

這是我個人親身去桃園縣勞工局的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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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勞保局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26號





約聘工作者如何維護應享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則僅規定為「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僱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對於離職證明書應如何作成,則未予規定。

勞基法第79條規定,僱主違反勞基法第19條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上述規定如果你要求僱主提供離職證明,他有法律責任提供給你,如果他不提供可到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勞工科檢舉,僱主依規定要處罰鍰

內政部當初送審之施行細則草案第十條則規定:「依本法第十九條僱主發給勞工之服務證明書,除記載僱用期間、工作種類、在該單位之職位、工資及勞工依事實所請求記載的事項外,不得記載對勞工不利之事項。」理由是認為勞工服務證明書的功能,僅在證明勞工已獲得的工作經驗和職位待遇等事項,上述事項已能表明其應有的內容,其他記載,超載範圍,對勞工不利,不得列入。

惟行政院審查時,則認為如勞工在服務期間有不良紀錄,自應據實記載,使新僱主於僱用前知所抉擇,且亦可促使勞工於服務期間珍惜自己的榮譽,努力工作,避免有不良行為,以免於離職時有不良紀錄,而造成謀職的困難,從而予以刪除!

參考資料: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30001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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