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公司的硬體資源較舊,因此同事們自帶設備上班的BYOD(Bring Your Own Device),但如何控管這些不屬於企業、移動性高的裝置,而該如何兼顧,正是BYOD帶給MIS的兩難。
通常碰到同事詢問私人3C產品要安裝公司軟體,我都會以版權或軟體相容性的方式給予挽拒。

今天碰到一件燙手山芋,簡單來說就是BYOD(Bring Your Own Device)惹的禍,搞得MIS部門和別單位主管不太愉快!

其實我和師傅認為在公司規定不能裝就是不能裝,頂多裝免付費的軟體,相對的有任何軟體需求必須填寫需求單,由公司統一評估、採購與否?
雖然在臺灣,企業採購軟體普遍有一個不成文的默契,認為只要購買7成的軟體授權數,軟體公司就不會來找麻煩

但依著作權法,企業內部若非法拷貝電腦程式,可能面對民事或刑事責任的制裁。
包括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可酌定每一種軟體最高100 萬元的民事賠償金額,刑法規定非法重製電腦軟體,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用盜版軟體,如果是作為營業之用,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民事責任方面,則涉及第八十八條以下的損害賠償問題。

對於使用盜版軟體之員工,固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罰,其主管除非有共犯之情形,否則應無刑事責任,但或有民事或行政責任。
至於公司方面,除民事上之賠償責任,在刑事方面,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因為公司命令無法臨駕法律之上,所以資訊部門第一步就是讓使用者清楚知道自己在使用軟體的合法性,有些使用者甚至不知道自己在使用非法軟體,於是資訊部門開發出一套軟體,當使用者登入企業內網後,系統就會自動掃瞄使用者電腦的軟體,告知使用者是否有使用未經授權的軟體。

第二步是由總經理發出公告,要求每位員工移除所有的非法軟體。
但在進行這一步時,就會發生一些問題,比方來說,有些員工的工作屬性就需要繪圖軟體,但使用者從來沒提出申請,所以公司也沒有購買合法授權,針對這種狀況就統一由公司購買,補足不夠的授權。

倘若無法因種種因素無法在短時間內補足應有的版權數目,公司可先做出合法版權採購計畫,並將此一計畫黑紙白字在公司的會議紀錄上呈現,假設在預定採購時程前不幸被舉發,軟體業者有可能體認公司其實不是惡意盜用,而且有採購計畫,因而撤消告訴,改採協商方式進行。

最怕是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管理階層所授意執行安裝非法軟體),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安裝軟體的人)
其實這也是很多資訊人員心理最矛盾的地方吧?畢竟一時的心軟很容易害慘公司,也害慘自己呀!

相關參考資料:
公司員工使用盜版軟體誰該負責?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44

認清BSA如何執行查緝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56462&s=9

關於公司使用盜版軟體資訊人員所負的法律責任
http://ithelp.ithome.com.tw/question/1002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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