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最近發生的HTC擦槍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615/35895694

唉!沒想到HTC工程師個人行為,居然影響了公司的名聲!
報導說該行為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構成要件是,乘人不及反抗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胸、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如果這狀況是刑法考試,為何他不算公然猥褻罪呢?

固為刑法第234條定有明文,且所謂猥褻,係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釋字第407號、第617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725號刑事判決參照)。
按「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什麼叫做猥褻?
司法院大法官作過解釋: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
問題是工程師雖有猥褻行為,但未達公然的程度,因為我覺得他解開褲襠以包包遮住下體打手槍,並無「供人觀覽」意圖,不符公然猥褻罪構成要件。

但他「不慎」噴到其中1女的書包上,足以讓女學生感到噁心、不雅等情形,可能構成妨害風化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unj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